房屋安全鑒定直接關系到房屋居住者和周圍居民的住宅安全。房屋安全鑒定必須十分重視。什么情況下,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法律作出了明文規(guī)定,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人應當及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xiàn)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超過前一次鑒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
(六)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鑒定的;
(七)因毗連或鄰近興建、擴建、改建而可能影響房屋安全的;
(八)房屋擬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的;
(九)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況的房屋,未經(jīng)鑒定或經(jīng)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jīng)營場所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