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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GB7588-2003:
14.2.3 緊急報警裝置
14.2.3.1 為使乘客能向轎廂外求援,轎廂內應裝設乘客易于識別和觸及的報警裝置
解析:當電梯發(fā)生故障造成轎廂內乘客被困的情況下,轎廂內應提供一套能使被困乘客向外界發(fā)出求救信號的裝置,這就是本條所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緊急報警裝置必須設置在轎廂內,同時對于乘客而言必須是容易使用且容易識別的。報警裝置的另一端應在相對的,隨時有稱職人員值守的管理室中。只有才能保證第0.3.13要求的“裝有電梯的大樓管理機構,應能有效地響應應急召喚,而沒有不恰當?shù)难訒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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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報警裝置的形式在本標準中并沒有作統(tǒng)一的規(guī)定,只要是能夠使乘客能向轎廂外求援,并能在使用中不產(chǎn)生附加危險即可。通常的緊急報警裝置是采用警鈴配合對講機的型式,在轎廂中提供警鈴按鈕供乘客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時使用。當使用警鈴時,其按鈕上應有相應標志。報警裝置的標志應采用15.2.3.1規(guī)定的“報警開關(如有)按鈕應是黃色,并標以鈴形符號加以識別”。
14.2.3.2 該裝置的供電來自8.17.4中要求的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電源。
注:14.2.3.2不適用于轎內電-話與公用電-話網(wǎng)連接的情況。
解析:緊急報警裝置的供電是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最基本的條件,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時,不應由于建筑物中停電而造成報警裝置無法使用。因此,應采用8.17.4所規(guī)定的自動再充電的緊急照明電源或其他等效型式的電源,同時在正常電源一旦發(fā)生故障的情況下,應自動接通上述電源。在8.17.5中也要求上述電源如果應為緊急報警裝置提供相應的額定容量。
但如果轎廂內的報警裝置采用與公共電-話網(wǎng)連接的情況,是不會由于建筑物中停電而造成緊急報警裝置無法使用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須使用緊急照明電源或等效的電源。
14.2.3.3 該裝置應采用一個對講系統(tǒng)以便與救援服務持續(xù)聯(lián)系。在啟動此對講系統(tǒng)之后,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解析:報警裝置個不但要求能使外界獲知轎廂內有被困的乘客,同時還應能夠了解被困乘客的具體情況,并能乘客救援復位的進展情況。為便于雙方的溝通,應采取一個能夠雙向通話的對講系統(tǒng)。
雙向通話的對講系統(tǒng)的含義是通訊設備之間的通信鏈路占兩個頻率:從終端到網(wǎng)絡(上行鏈路)的傳輸信道,以及一個反方向(下行鏈路)的信道。這種通訊型式可以同時進行雙向傳輸,即對講雙方可以同時通話,就如平時在電-話中通話那樣。像步行對講機這樣的設備是半雙工或簡單雙工的,不能用于緊急報警系統(tǒng)的對講機。
當啟動對講系統(tǒng)之后,乘客應能直接、持續(xù)的與外界通話,不需要再進行其他操作(如持續(xù)按下按鈕等)。應注意,如果使用電-話型式,最好采用免提型式,而不要采用手持話機的型式。因為只有免提式電-話才可以最大限度的滿足本條“在啟動此對講系統(tǒng)之后,被困乘客應不必再做其他操作”的要求,而手持話機的動作是否屬于“其他操作”是存在爭議的。
CEN/TC10對14.2.3.3的解釋:第14.2.3.3含義為需要“全雙工通信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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