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身份取得的要件及方式是什么?
所謂“股東身份”,通常是指該主體具有股東的身份,可以股東的名義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說某一主體取得了股東身份,是指該主體已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
那么,要取得股東身份需要什么條件呢?又該如何取得呢?在這里,成都精英律師團都燕果律師將對這一問題展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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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獲得股東身份的要件
股東身份取得的要件,是指影響或決定取得股東身份的基本條件。要獲得現(xiàn)實中某一公司的股東身份即要成為某一公司的股東,須同時滿足一下四個要件:
(1)與股東相關聯(lián)之公司合法存在
沒有公司存在,就不可能有該公司的股東的存在。如果公司設立失敗或無效,發(fā)起人將無法轉為股東。只有當公司設立成功時,發(fā)起人的地位才會隨著公司法人的成立而轉化為股東,從而取得股東身份。
(2)取得股東身份的主體適格
這是指有可能成為股東的民事主體本身須適格。
首先是該主體具有一般民事權利能力。這與民事主體的資格要件相適應,也是對民事主體享有財產權的尊重。
其次,該主體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如根據《公司法》第103條、第142條、第166條第6款等規(guī)定,公司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法律文件,要取得特定公司的股東身份,還須符合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東主體資格的要求。如某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定公司股份不得轉讓給非公司股東,那么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就不具備取得該公司股東身份的適格主體要件。
后,該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沒有被法律限制。例如,根據《證券法》第43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之規(guī)定,從事證券業(yè)的人員如持有股票,就不能成為其持有股票的公司的股東。又如,根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定,期貨公司的股東應當是中國法人,故在我國自然人就不能成為期貨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務員法》第53條之規(guī)定,公務員任職期間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當然,無論自然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正如胎兒能夠擁有財產而成為財產權的主體一樣,行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也可以擁有股份成為股東。
(3)股東身份取得方式合法
民事主體要成為公司股東,不僅主體本身要合格,而且其取得股東身份的方式也必須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民事主體取得特定公司股權的方式基本上是一種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否則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無效,而不能成為該公司股東。
(4)取得股東身份須履行法定登記形式
根據《公司法》第32條、第139條等規(guī)定,民事主體取得公司股份成為公司股東之法律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應履行法定登記形式,進行公司內部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外部工商登記。內部登記是生效程序要件,外部登記是對抗程序要件。
以上取得股東身份的要件,也是投資者取得公司股份的要件。其中前三個要件稱為實質要件或實質標準,法定登記形式稱為形式要件或形式標準。
二、獲得股東身份的方式
這是民事主體獲得公司股份,取得股東身份,成為公司股東的途徑。其途徑主要有: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又稱初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這包括:
a. 在公司設立時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如公司的發(fā)起人和認購人就是通過這種方式成為公司股東。
b. 在公司成立后,因認購公司新增資本或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件從公司原來股東手中獲得公司股份而取得股東身份。如因股份受讓、繼承、受贈與等事由取得股東身份而成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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